原告晋江五星大拇指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俊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成立于2003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汽车车桥的制造加工。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车桥原材料,配件设施等,被告支付相应货款。2015年7月21日,经双方对账共同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336265.93元。目前,被告公司陷入困境,全面停业,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6265.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