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为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明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杜*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自行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起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2009年2月27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随程**共同生活,杜*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400元。但是,自离婚之日起,被告就从不关心女儿的身心健康,从未支付女儿生活费。不但如此,被告每次来探视女儿,都会借机挑拨原告和女儿的关系。女儿每次与被告见面后即表现失常,不能和原告及家人和谐生活。为维护原告及女儿**的**益,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女儿生活费3万元、教育费27420元(自2009年2月27日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在判决生效后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4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