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10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牌照号为津j×××××,就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2015年6月15日,原告车辆在东丽湖路东丽湖万科城销售中心门前与案外人张雅晨驾驶的津m×××××、罗*霞驾驶的津n×××××发生碰撞,并造成案外人徐明亮的京n×××××车辆损坏。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雅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霞负次要责任,原告与徐明亮无责任。原告支付了拖车费1500元。经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