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濉溪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阜阳十三车队修车费23970元,因为该损失保险公司已按正常理赔程序理赔给了房庄运输公司。
侯***房庄运输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4月6日16时20分,侯*驾驶房庄运输公司所有的皖f1xxx货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2省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向西左转弯时,与李*东驾驶的阜阳十三车队所有的皖k1xxx客车侧面相撞,致皖k1xxx客车受损。该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侯*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东无责任。皖f1xxx货车在濉溪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