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秦**、李**、李**与张**、张**、临清市齐*******、中国人寿******************、安邦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医疗费票据、出院证、交通费票据、户籍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张**提交的保险单,被告齐鲁物流公司提供的挂靠合同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李**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认定,原告亲属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张**雇佣的司机宋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雇佣的司机夏海林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的事故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和被告安邦财险聊城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首先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实际车主张**、张**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齐鲁物流公司作为事故...(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