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与被告株洲摩托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法定代理人冯**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株洲摩托车厂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唐**原系被告株洲摩托厂的职工,于2011年1月25日因舌癌医治无效死亡。现在生活非常困难,仅靠母亲冯**打临工维持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被告以单*困难为由仅支付10000元丧葬补助费,不愿意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并送达给被告,被告不同意调解。仲裁委未能在45日进行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株劳社险(2007)5号文件及...(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