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谢**、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耒阳人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伍**、被告耒阳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资运冬、被告常德平安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2月5日19时30分,被告谢**驾驶被告谢**所有的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车,沿耒阳市高速联络线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变更车道右转弯时,追郑*平驾驶的湘d******两轮摩托车(搭载资群花、李**)尾,造成郑*平、资群花、李**三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救治,现已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000元、误...(本文书还有4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