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被告张**、被告衡阳平安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衡阳平安财保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告以其需准备高考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当日作出(2014)耒民一初字第6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中止情形消除后,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5月1日9时10分,被告张**驾驶被告张**所有的湘d******小车沿g107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公平镇横岭村5组路段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负本次事故的...(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