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及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在化隆县甘都镇牙路乎村福利砖厂与外来务工人员张某某(化名)、于**为琐事产生争执,许**、刘**相继参与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周**用剪刀分别将许**、于**戳伤,张某某见状用钢管打伤周**头部后逃离现场,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对于**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于**系锐器刺伤腹部,造成肠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对被害人许**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许**左腹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文书还有5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