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汪**因与被申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诚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黄小雨、朱*山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汪**,被申诉人中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15日,中诚物业公司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汪**立即将位于新会区大泽莲塘工业区新开公路地段,即原新会古典家具城编号**(西)土地1199.41平方米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退还给中诚物业公司;2、汪**向中诚物业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土地的土地使用费26864元(暂从2011年7月计至2012年2月,3358元/月×8个月=26864元);3、汪**拆除占道、违章建筑物(发电房);4、本案诉讼费由汪**承担。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本文书还有4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