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黄*、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诉称,2014年5月22日,被告黄*驾驶自己所有的赣f×××××号牌小型轿车沿东乡县东红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东红路陈*平家门口路段时,与我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乡县交警队经过现场勘查,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负全部责任。然被告黄*作为侵权人除只赔付了医疗费外,其余损失拒赔。据查,该肇事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5168.64元,庭审中增加义齿费用1600元和医疗费627.99元、鉴定检查费用482.5元,...(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