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不服被告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0日做出的化公(治)行罚决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委托代理人赵**及被告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化公(治)行罚决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以违法行为人马木海买因与原告韩**发生交通事故,在他人调解下已赔偿原告韩**200元私下处理的情况下,又于当日下午14时许,将原告韩**堵截殴打,强*原告韩**交出200元现金,并砸毁原告韩**所属车的挡风玻璃。经法医鉴定韩**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依据《中...(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