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窦**,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水泉村委会),第三人王**、王**、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西水泉村委会的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王**及其三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1994年,原告与赤峰市松山区三眼井乡西水泉村民委员会(现合并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老树更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赤峰市松山区三眼井乡西水泉村民委员会将西水泉村沟门东梁的林地承包给原告,林地四至为:东至赵*林地以沟底边为界;西至高振清林地,以小道为界;南至大道;北至赵**林带。承包期限三十年,自1994年至2024年末。同时约定1994年末,赵**交承包费三百元,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后,该林地一直由原告承包至今。2013年1月26日,被告西水泉村委...(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