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后,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与李*宇、李**三人共同投资一个木材加工项目,于2010年10月30日签订共同投资经营协议,计划三方共同出资50万元,陈**出资了15万元。此后由于李**未能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且与另外两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分歧,因此陈**与李*宇决定退股。2011年2月20日,三方签订了《退股(借款)协议书》,约定李**应在3个月内即2011年5月20前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给陈**,并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5.6%计付利息1820元。3个月...(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