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11月9日,被告人崔太伟利用其担任新乡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出纳、会计、财务科负责人,管理新乡***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房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用于其申购基金或存为“个人七天通知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12月29日,崔太伟挪用其管理的新乡***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房款,账号*******)账户中的1000万元在中国银行新乡胜利路支行申购“海货币B”基金1000万元,后于2010年1月6日赎回,将本金及红利共10002117.20元转账存入账号为630266**********605账户,本金归还后,于2010年1月7日自此账户取出现金2200元据为己有。
2、2010年1月22日,崔太伟将其管理的新乡***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房款,账号为630266**********605账户中的1...(本文书还有3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