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刘**、张**、李**、邓**、周*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一)201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得到冯*会带人到集中村山上偷运煤渣的消息后,就与被告人李*、李*、李d及赖小勇五人每人带了一把“管杀”守在山上。当晚20时许,曾**、陈**、冯*三人到了山边,陈**、冯*两人去了山上,曾**骑摩托车就在山下等。22时许,被告人李*、李*、李*、李d与赖小勇将在山下的曾**抓住,被告人李*、李d与赖小勇等人用“管杀”背面对曾**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李*、李*等人将曾**带至龙家山,逼迫曾**承认到山上偷煤渣的事实,并强迫曾**写了一个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去山上拖煤渣。陈**、冯*听闻曾**被扣留后就赶到龙家山,通过资明才出面把曾**带走了。同月14日13时许,陈**找到冯*,要冯*喊几个人同他一起去被告人李*、李*家讨说法,冯*便打电话要“吴*桂”喊几个人过去。“吴*桂”则纠集了刘**、向*、陈*和谢**四人到达红卫四工区与冯*会合。17时左右,冯*带着“吴*桂”、刘**、向*、陈*和谢**等人到泗门洲中学交叉路口处,冯*、陈**、“吴*桂”、刘**、向*、陈*、谢**每人发了一把砍刀,该伙人沿着铁路步行到泗门洲信用社对面的铁路上。冯*、陈**手持长砍刀去被告人李*、李*家讨说法。“吴*桂”、谢**、刘**、向*、陈*五人则将手中的砍刀丢在旁边的草丛中,并站在李*文家对面的铁路上等消息。冯*和陈**到达被告人李*、李*...(本文书还有2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