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张**诉称,2014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了土地承包期限为7年,承包地为300亩,总承包费为300000元。由于被告欠缴库车县新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180000元,故从2014年7月起库车县新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进行限水限电,且从2015年2月起将原告从被告处承包的土地中的110亩地收回,不让原告继续种植。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承包押金8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65730元;4、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8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陈*辩称,同意解除原...(本文书还有4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