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张*、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邵阳人寿保险公司”)、张**、刘**、邵东友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佘**、被告邵阳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张**、邵东友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邓**、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诉称,2015年3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张*驾驶湘e******小车,在邵东县城百富路建设银行地段倒车时将原告撞伤后逃逸。交警认定,被告张*负全部责任。湘e******号小车系被告邓**转让给被告张**,被告张**将该车以被告邵东友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给被告刘**,刘**将该车交由...(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