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银川宁绒儿晓光毛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光毛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晓光毛线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诉称,2005年10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前身银川晓光毛线城。2006年7月4日,被告登记成立,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从事营业员工作,工作时间为两班倒(早班为9:00至18:00;中班为12:00至20:00),全年无休息。原告工作兢兢业业,但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且从未兑现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4年11月1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不用再来上班了,原告找被告讨要辞退说法无果。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3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33000元(劳动合同解除前原告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为11个月,3000元/月×11个月);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000元(2006年至2014年为8年,3000元/月×8个月...(本文书还有5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