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机械”)与被告曹**、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曹**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林机械诉称:2010年8月6日,被告曹**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曹**的指示向原告购买型号为921c挖掘机一台,出租给被告曹**。同时,原告与被告曹**签订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委托办理协议,约定原告协助被告曹**办理融资租赁手续并为其提供担保,被告曹**提供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曹**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手续后仅支付了部分代偿款,其中725983元代偿款至今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曹**立即支付原告7259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本文书还有4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