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依原告申请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安阳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6月26日、7月3日、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苗*、郑**、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张**、苗*、闫**、郑**、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张**、苗*、闫**、段**到庭参加诉讼,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8月20日11时许,郑**驾驶豫e×××××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司寨乡西头围村路**号t字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原告与郑**自愿达成协议,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后郑**不履行协议义务,郑**驾驶的车辆在太平财保安阳分公司投有保险。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0000元,后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06072.5元。
被告郑**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合理赔偿。
被告太平财保安阳分公...(本文书还有4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