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谷**。
原告吴*诉被告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被告谷**于2011年8月14日向原告吴*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5万元,自2011年8月每月归还5000元。但至2015年4月止,被告仅归还原告13万元,已多月未归还欠款。因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218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开始、按原告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谷**辩称:欠条系原、被告交往期间为补偿原告所写,涉案款项系双方共同使用,并不存在25万的借贷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吴*¥250000元人民币﹤贰拾伍万).2011年...(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