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1年12月10日,原、被告之间就大庆联想科技城a1#楼、a2#楼清包人工费项目达成协议,原、被告以大庆恒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施工,由原告对现场及施工全面管理。2013年5月30日签订《协议》,双方商定将双方合作变为由李**独立施工,孙**以打工的形式管理该项目一些事宜,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万元,并约定从2013年5月至9月每月支付原告2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因原告欠第三人食堂伙食费136000元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将原告对被告的相应数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被告尚*原告864000元。...(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