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被上诉人深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8月1日,熊*到深华物业公司入职,从事秩序员工作,月工资为2228元。2015年5月4日,深华物业公司以熊*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关于熊*诉请要求补足深华物业公司休假期间加班工资的主张。经查,熊*每月加班4天,根据熊*提交的工资表证明,深华物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熊*每月加班4天的加班工资,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熊*诉请要求深华物业公司补足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经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熊*诉请要求深华物业公司补足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的主张。经查,熊*于2013年8月1日在深华物业公司处工作,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年休假,深华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熊*已经享有年休假,故对该项主张,部分予以支持,金额为922元(2228元/年÷21.75×3×300%);关于熊*诉请深华物业公司赔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经查,熊*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应享受二倍工资,但熊*的该项主张应当于一年内提出,现已超过时效,不予支持;关于熊*诉请深华物业公司赔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经查,深华物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已为熊*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且并非因熊*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金额为4000元(1000元×4);对于熊*诉请深华物业公司赔付连续工作20个月应当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查,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熊*诉求深华物业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本文书还有7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