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马官桥实业总公司与被告金*(沈*)皮革鞋材国际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马官桥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和被告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马官桥实业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5年1月、2006年3、10月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及房产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东陵路**号甲的6.5亩土地及671平方米房产转让给被告,被告除给付100万元补偿外,另以新建1136.5平方米办公楼和2041.2平方米门市房相置换。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承诺建设的办公楼和门市房、中途停建至今。为了解决被告不能如其交付置换房...(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