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袁**、袁**、袁**与被告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袁**、袁**、袁**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人寿财险昆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袁**、袁**、袁**诉称,2015年3月1日3时56分许,被告余*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通行状况的情况下盲目通行,由西往东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号km+488m处超车道时,遇高速公路行人袁*栋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向右猛打方向,致人车相撞后,自车与右侧波型隔离护栏刮擦后方向失控,又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行人袁*栋当场死亡,被告及乘车人等受伤,自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各...(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