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古罗*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古罗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30日20时10分,被告李**驾驶椒江燃油助力车(机动车)自北往南从新河驶往箬横方向,途径横淋线17km+450m处,即新河镇中厢菜场路段,因途经设有人行横道线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让行,致使车辆碰撞横过道路的芦古罗,造成芦古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温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芦古罗*担次要责任。本案肇事车辆车主系被告李**,该车未投保。原告芦古罗*伤后于2014年3月30日到...(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