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鞠法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1040000元(年利率10%)用于购买股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按被告要求分别向李**、于**、秦**付款共计1040000元。借款5年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0年1月份偿还80000元,2013年7月22日偿还100000元,至今尚欠本金860000元、利息474000元。综上,被告借款长期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860000元、利息47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案中涉及的借贷行为比较复杂,是与其他合同关系相互关联而发生的,也是与被告及案外人的约定交织在一起。为了避免影响本案审理,被告不再...(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