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桂林高能时代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高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固废公司)、桂林新安危险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新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卫民、代理审判员蒋*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申峰峰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邹**及委托代理人唐**、蒋**,上诉人桂林高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谢*,被上诉人桂林固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桂林新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邹**与桂林新安公司于2006年7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为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邹**的工作岗位是五联单管理,月工资为2240元。
2013年9月30日,桂林市市容局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确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单位的请示》,建议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医疗废弃物项目经营业主;招标过渡期间建议由桂林固废公司对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应急临时接管,待正式运营单位确定后进行移交。经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桂林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拟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运营单位,招标过渡期间由桂林市国有企业一一桂林固废公司临时接管。2013年10月29日,桂林固废公司向桂林新安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应急临时接管,待正式运营单位确定后进行移交;桂林新安公司做好交接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移交工作。2013年11月1日起桂林固废公司接管了桂林新安公司的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桂林新安公司将包括邹**在内的所有员工移交给了桂林固废公司,桂林新安公司未支付邹**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桂...(本文书还有7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