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邵东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赵*栋的委托代理人刘**、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赵**投资开办邵东县东阳农产品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管财务,尹**为公司经理负责生产及营销。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因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两股东均为公司垫付部分资金,尔后再行结算。被上诉人赵**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上诉人尹**向其借款29万余元,并提供了尹**出具的3份借据。赵**提供的尹**出具的第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赵**人民币贰拾零伍仟陆佰壹拾叁元捌角整(205613...(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