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明在担任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社保科副科长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监管职务便利,帮助沈阳市城市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少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事后收取上述公司给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明在担任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社保科副科长工作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帮助沈阳市城市通有限公司少缴残疾人保障金,事后收取沈阳市城市通有限公司李*所送好处费人民币40000元。
2、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明在担任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社保科副科长工作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帮助辽宁大阳物业有限公司少缴残疾人保障金,事后收取辽宁大阳物业有限公司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80000元。
3、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