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被告陶*。
被告杨*。
被告李**。
原告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陶*、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与被告陶*系夫妻,被告杨*与被告李**系夫妻。2014年3月17日,被告张**与被告杨*因污水处理项目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960000元整,双方约定了原告的款项打入严玲的建设银行账号,*******。2014年底,原告多次上们催促被告未果。鉴于被告张**与陶*、被告杨*与李**系夫妻,本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60000元整;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