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人保沈阳南站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2、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系商业性保险而非第三人强制性保险,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负全责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80%;4、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与事实发生的费用不符,并且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孔**答辩认为:投保人购买的第三者险属于第三者强制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关于医药费问题,有收据在卷佐证;误工费问题,因孔**是出租车司机,参照行业标准,每月1500元是合理的;营养费问题,因孔**手术并有出血,应给予营养费;护理费问题,根据孔**的状况,医院出具了护理证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1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