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鸿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罗**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保险单二份,用以证明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投有保险。
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开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罗**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6,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级过高,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原告及护理人的工资表不真实,不应采信,原告与其妻有子女,不应赔偿原告之妻生活费,交通费不真实。经本院审查,被告虽对原告鉴定书提出异议,但被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交纳鉴定费,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提供证据4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及其妻有子女,原告之妻应有其子女赡养,故对原告的证据5本院不予确认。原...(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