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冯**、冯*、冯**、黄*、黄**(以下简称六原告)诉被告杭州诗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韵公司)、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桂群独任审判。2015年9月21日,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同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冯**及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诗韵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诉称,2015年4月5日17时20分许,韩*强驾驶被告诗韵公司所有的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途经104国道余杭区良渚街道疏港大道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过程中,与前方骑自行车的六原告亲属黄连亮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黄连亮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韩*强与黄连亮负事故同等责任。六...(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