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简称开发区支公司,下同)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13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红君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7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与赵**系母子关系,陈**系辽a******号大客车车主。2004年10月15日12时15分,陈**驾驶辽a******号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于洪区沈辽路马贝村时,与李**之夫赵**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赵**死亡后,陈**先后支付丧葬费5000元、服装费885元、用尸袋费用20元、殡葬车费用1235元,共计7140元。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认定,陈**与赵**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李**、赵**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陈**、开发区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6140元...(本文书还有4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