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卜**、吴**、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代理人窦**、被告卜**的委托代理人刘**、吴**的委托代理人王**、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程**诉称,2014年8月17日,原告乘坐被告卜**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黄县朝阳路与繁阳大道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王*驾驶的、被告吴**所有的豫e******号牌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左股骨中下段骨折。该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豫e******号牌小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