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谭*(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按本诉原、被告称谓)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满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红生、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尚雁担任记录。原告华源公司、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刘**,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被告肖*自2006年12月起,分别占用原告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华源饰材专业市场b区**栋**号门面(建筑面积为216平方米)、d区**栋东向仓库(建筑面积406.2平方米),2011年7月,被告又占用“华源公司”位于衡阳市华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b区113号门面至今(建筑面积45.56平方米)。2011年9月,原告华源公司将衡阳市华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b区**栋**号门面转让给原告谭*,被告持续使用该门面,均未能足额向二原告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华源公司经济损失18573元及利息36218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2、赔偿原告谭*经济损失76991元及利息8469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3、将其所占有二原告所有的门面腾空、返还给二原告;4、负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衡阳市华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专业仓库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专业仓库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华源公司所有的位于华源装饰材料市场内**栋面积为406.2㎡东向仓库,每月租金为2437元。被告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拖欠原告租金31个月,共计75547元的事实。
2、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房屋权证1...(本文书还有7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