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一直欺骗原告,婚后才知双方年龄相差二十岁,被告整日好逸恶劳,以赌博为业,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而且我与被告2...(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