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赵**、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瞿**系朋友关系。2013年农历九月初四日,瞿**因儿子结婚需要用钱,从我处借款1万元,经我催要,瞿**于2014年2月18日给我补写借条一份。后我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瞿**返还原告李**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李**的身份。
2、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农历九月初四日,瞿**因儿子结婚需要用钱,从李**处借款1万元,经李**催要,瞿**于2014年2月...(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