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西宁城西鸿泰洗浴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西宁城西鸿泰洗浴会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2014年5月,被告将其经营的西宁城西鸿泰洗浴会所消防设施改造工程交由自然人杨*逸施工,后杨*逸雇佣原告进行劳务输出,从事消防管道切割作业。工作期间,2014年5月19日因脚手架颤动,原告从脚手架跳下时右踝骨受伤,后原告与杨*逸达成协议,由其支付45000元,但其所支付费用不足以弥补...(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