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忠保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14年9月3日,原告儿子陆杰驾驶桂l×××××号**轮摩托车由新兴方向沿沿边公路往岳圩方向行驶,不慎刮到被告在路上推放的沙石,导致陆杰受伤,陆杰被送到医院治疗7天,经治疗无效死亡。事后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杰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对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原告儿子陆杰死亡,原告伤心欲绝,不仅使得原告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