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4年3月4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日生女孩邓*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称因被告无故不归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原告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证人谢*秀的证言及...(本文书还有3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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