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举行了庭前证据交换,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庭前证据交换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温**、被告平安财险株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4年12月25日,温**驾驶车牌号为湘b******号的小型客车,沿芦淞区南环线由西往东下太子路右转弯行驶至太子路坚固桥下路段时,遇曾**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湘b******号车辆左侧与电动车右侧相刮擦,造成曾**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作出第43020*****4045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经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