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上午9时许,在溶江镇五甲村委路逢江村秦*家门口,秦*妻子唐某与被告人张荣林妻子莫*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扯,秦*上前拉开唐某时,被告人张荣林见状从家中拿了一把弯镰刀将秦*头部砍伤。经鉴定,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张荣林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溶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秦*受伤后,于当日被送至兴安县溶江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3天,花医疗费1330.91元;2012年2月26日至3月12日在兴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医疗费4148.4元,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一人,诊断为:脑震荡、头皮、右前臂挫裂伤,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两周。
秦*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张荣林家属已赔偿秦*医疗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荣林家属向本院交来赔偿款5000元。
上述...(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