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桂林市诚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上诉人诚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环卫处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路**号平方米的3间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环卫处。2013年6月25日,原告环卫处作为甲方与被告刘*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节录):“甲方同意把丽君路**号平方米的房屋3间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壹年。租赁到期,如甲方继续租赁,优先考虑乙方租用,租金另议。租金及交付方式:每月租金壹仟伍佰元整,每月5号前交纳租金。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本文书还有3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