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与被告樊**被告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柏**和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诉称,被告樊**丁**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16万元整,期限10年。同时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商北新村**栋**室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16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4年12月5日止,两被告已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590.24元,利息4154.41元,本金余额96662.64元。被告...(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