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刘**和被告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柏**、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和被告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称,被告刘**和项**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5月8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助业房屋抵押贷款195万元整,期限1年。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陵大市场**栋**b22、4b23两套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195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4年12月15日止,被告已拖欠...(本文书还有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