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0年6月8日原告与张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松将自己位于秦*县兴国镇丰乐村**号宅院一次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26万元。原告将转让费付清后,张松将宅院钥匙和房院证件一并交于了原告。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特别约定如张松的有关亲属对此宅院有争议由张松负责,与原告无关。2010年底在原告还未正式搬入购得房院时,被告声称此院有自己的份额,张松无权独自转让,原告告知被告让其向张松主张权利,原告系合法转让房院与被告无直接关系。2011年7月被告将原告转让的房院大门上锁并贴上了声明:此院有争议严禁出售。原告在转让此院时详细查阅了该房院的所有证件,在确认该房院确系张松所有的情况下才购得的,被告无权对该房院主张任何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购得的房院,因被告严重的阻碍,使得原...(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