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高**、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高**、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高**系兄弟关系。在二十年前开始合伙经营麻子生意。2003年由于被告高**年迈,经原、被告协商,于2003年9月19日达成关于高**、高**、高**生意合伙内部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高**合作经营的麻子生意,更改为原告与被告高**合作关系,原告负责麻子进货,被告高**负责麻子销售。2003年9月30日,原告和被告高**将合伙期间的现金2294348元及未收回的欠款条据交于被告高**代管。其中原告应有本金1226639元,被告高**应有本金1121739元,资金的流动由被告高**负责。在合伙经营期间,于2005年9月15日,被告高**对2005年9月15日之前的合伙资金进行过结算。经结算原告应分实际现金加欠款1514792元(有被告高**所写的结算明细表为凭)。被告高**应分现金加欠账1372192元。2009年因原、被告修建马**”,各自退本金340000元,但对合伙期间的收益一直未进行结算和分割。2011年8月份,原告提出与被告终止合伙关系,要求被告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退还原告合伙时的投资,同时分割合伙期间的收益,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结算。被告拒绝原告提出与其终止合伙关系、退还合伙时的投资、分割合伙期间的收益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使。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终止合伙关系、退还原告的投资款886639元,并对原、被告合伙期间的收益...(本文书还有6632字未显示)